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防控结合、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排污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