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过期或者其他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