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

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交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