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排气污染监测体系,实现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的科学监测分析及其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准确评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测情况和违法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