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在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名称、类别、数量、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和资料由所有人所在地的农机站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集中申报。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对现有机械完成申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