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治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定期检验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测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人工或者遥感检测等方式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