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有效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列入本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