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本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编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