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流域开发

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

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的评价。

新建、扩建、改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