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大气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