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进行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