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检测或者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格认定的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