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卫生、农业、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