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