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延缓报废的机动车,每3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检测,排气超标的,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