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状况进行抽测。道路抽测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