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进行治理。经治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出具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