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本市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