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位、功率在14兆瓦以上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或者其他设施,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纳入统一的监测网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