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