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和种类,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