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数量和种类,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