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