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第八十三条已修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四)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