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营。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