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第八十四条已修改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三)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四)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相关标准;(五)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