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加强管理和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布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举报投诉电话,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就餐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中小学校应当及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布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
鼓励中小学生法定监护人与校外托管机构签定供餐协议,同时告知学生所在学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