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三节 食品摊贩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临时经营场所(以下称食品摊区),规定经营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两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