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小经营第七十一条已修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分餐制;(二)每餐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留样,并有留样记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