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小经营第七十条已修改食品小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经营、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二)餐具、饮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三)配备符合食品贮存温度要求的设备设施;(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五)食品加工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手套和口罩等;(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