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小经营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发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