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同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引导和帮助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