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本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