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本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采取分装形式生产食品,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