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经营多个品牌的生鲜肉品应当实行分区销售,进行明显标示,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屠宰厂名。引导和鼓励生鲜肉经营者实行品牌销售或者专柜经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