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已修改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规定未履行管理职责,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不具备有效证明的食用农产品逐批留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