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