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农作物生产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未对作为肥料的畜禽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相关标准,造成产地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进行土壤修复,并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