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餐具、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者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