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