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自建网站食品经营者、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核准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