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