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屠宰厂、点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利畜禽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保护环境卫生、防止疫病传染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屠宰厂、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屠宰厂、点的设置规划,由市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经市规划部门审核纳入城市规划,分批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