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伪造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有关证、章标志的,由农业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并视其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