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按规定处理,并视其情节处以相当合格商品价值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