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未经定点,擅自设置屠宰厂、点或者从事屠宰业务的,由商务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