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屠宰厂、点的建设不符合防疫要求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