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兽医卫生监督员、检疫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规定采样、索取资料。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阻挠。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