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屠宰检疫的证、章、标志的审批;(二)依照畜禽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屠宰畜禽、加工畜禽产品等建设工程防疫设施的检查;(三)依照畜禽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制止、纠正违法行为,调解有关兽医卫生的争议;(四)出具兽医卫生监测、检验、鉴定等证书;(五)其他有关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