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屠宰检疫的证、章、标志的审批;

(二)依照畜禽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屠宰畜

禽、加工畜禽产品等建设工程防疫设施的检查;

(三)依照畜禽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制止、纠正违法行

为,调解有关兽医卫生的争议;

(四)出具兽医卫生监测、检验、鉴定等证书;

(五)其他有关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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