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点第十一条已废止本市城六区设置畜禽屠宰厂、点,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定;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属各县设置畜禽屠宰厂、点,由所在区、县商务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