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点第十条已废止本市城区一环路以内禁止设置屠宰厂、点,本条例实施前设置的屠宰厂、点应当限期搬迁。二环路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屠宰厂、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